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
添加时间 : 2018/11/1 19:08:22 来源 : 黄冈新闻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进一步激发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我市文艺创作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和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以下简称文艺精品项目)主要以项目资助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文艺精品项目扶持每两年进行一次。为方便工作,可将文艺作品划分为文学和艺术两大类,按单、双年份分别扶持,具体以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对指令性重大题材作品,不受单、双年份限制。 第四条 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的申报、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对象为: (一)黄冈市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黄冈市之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但版权属于黄冈且反映黄冈题材的原创文艺作品。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对申报的重大现实题材文艺作品优先扶持。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受扶持的文艺精品项目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具有时代感召力和吸引力,做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第八条 文艺精品项目的扶持范围是: (一)资助指令性文艺创作,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现实题材和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文艺创作、重点剧目排演、重大文艺演出的组织策划等。 (二)资助出版文学作品集,包括单部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报告文学集、儿童文学集、民间文学集、散文集、诗歌集、文学评论集。 (三)资助影视剧、舞台剧剧本创作。 (四)资助重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创作。 (五)资助重点文艺期刊的编辑出版。 (六)资助与文艺精品创作直接相关的培训项目。 第九条 受扶持的文艺精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对指令性文艺作品创作的资助仅限于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根据创作规划要求,招标选定的签约项目。 (二)资助出版文学作品集仅限于已经公开发表且与出版社达成出版协议的文学作品。 (三)对影视剧剧本创作的资助仅限于制作机构已经投拍的剧本。对舞台剧剧本创作的资助仅限于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通过评审同意指定院团排演的剧本。 (四)对重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的创作资助仅限于在省级以上演出、展出中被采用的作品。 (五)对重点文艺期刊的资助仅限于在业内有影响、作品转载率高、连续出刊未中断的文艺期刊。 (六)对与文艺精品创作直接相关的培训项目的资助仅限于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根据创作规划组织、安排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条 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成立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扶持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文艺科、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市扶持机构负责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内外文艺评论家、作家、艺术家、法律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在每届项目评审之前,市扶持机构临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申报 第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之前,市扶持机构向社会发布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通过所在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向市扶持机构申报,市直单位申报人向市扶持机构指定的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每个申报人每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者填写《黄冈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申报表》,签署《承诺书》,承诺项目完成时限和预期效果,承诺该项目不存在剽窃行为且无版权纠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报指令性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的,须提交与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签订的项目创作或剧目排演协议书。 (二)申报出版文学作品集项目扶持的,须提交作品发表的原始刊物,与正规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协议。 (三)申报影视剧、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扶持的,须提交剧本全稿,与制作机构或专业院团签订的拍摄、排演协议。 (四)申报重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项目扶持的须提交进入省级(含省级)以上发表、展览、演出、播出证书原件。 (五)申报文艺期刊扶持的,应提供申报年度前一年的刊物原件和转载作品刊物原件。 (六)申报与文艺精品创作直接相关培训项目扶持的,应提交培训计划和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的批复意见。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审查、复审、终审等环节。 (一)资格审查。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和市扶持机构指定的部门接受项目申报后,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筛选,然后向市扶持机构申报。市扶持机构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二)复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复审合格项目。通过复审的项目数量与本办法规定项目扶持数量之比不得超过2:1。 (三)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终审,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受扶持项目建议名单,并对通过终审项目逐一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对资格审查、复审、终审每个环节认定的结果进行公示。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查证不属实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 第十七条 市扶持机构综合评审委员会意见,报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批准。 第十八条 对文艺精品项目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扶持项目申报人被抽选确定为评委的; (二)评委与扶持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评委与扶持项目申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 第十九条 若某类别申报项目数少于本办法规定最大扶持数量三倍的,则取消对该类别项目的扶持。 第七章 扶持额度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对受扶项目实行数量限制和额度管理: (一)扶持指令性文艺创作项目每届不超过两项,每项扶持十万元。 (二)扶持出版文学作品集项目每届不超过五部,每部扶持五万元。 (三)扶持影视剧、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每届总数不超过两部,每部扶持六万元。 (四)扶持重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创作每届总数不超过三部,每部扶持两万元。 (五)扶持文艺期刊每届不超过两种,每种扶持三万元。 (六)对与文艺精品创作直接相关的培训项目的资助,每届不超过两期次,每期次扶持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为扶持项目的作品,在出版、上演(映)、展出等活动中应注明其为“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受扶持项目参加上级部门评奖和扶持资金项目评审时,享有优先推荐权。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扶持项目的申报人,应与市扶持机构签订《项目扶持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办理扶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扶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报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市项目扶持机构组织评审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扶持资金由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直接一次性足额拨付到项目申报人。验收时认定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项目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不予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助资金应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方面,包括出版印刷、创作及研讨等。扶持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扶持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市扶持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对扶持资助的文艺作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介,并享有用于公益的无偿使用权。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申报的项目一经认定存在剽窃行为或版权纠纷的,无论是否评为扶持项目,一律取消资格,如扶持资金已拨付,须全额退回,申报人连续三届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张金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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